提学,全称提督学政,没有分级,在清朝主要管辖省级的科考和教育工作 ,在明朝这个方面工作 是布政使司做
《明英宗实录》,卷一七,正统元年五月壬辰,规定了提学官的十二条职掌360百科,主要内容为:第一,督促生员践履孝培范们了染察坏悌忠信礼仪廉耻等伦理道德,讲究真才实学,为文要典实,习字要端正楷书。第二,考察生员的学业,对廪膳生进学六年以上,不通文理,罚其我级速巴次顺初害烈充当吏员;增广生进学六年以水材集该上,不通文理,罢去生员资格,为民当差。第三,考察所属学校的教官,对德行文学俱优的教官要以礼相待 ;对学问疏浅的教官先要警告,再考还无改进,则送吏部罢免;对贪淫不肖、罪行昭著的教官,具奏逮问。第四,提督答见学校之政,一律要遵守洪武年间的卧碑禁例。第五,督促地方官提调学校,管束师生教读,维修校舍;如果地方官借故不管,则指实奏闻,朝廷据此给予降职、革职的干服失底号觉落木破绍处罚。第六,对于地方军民利弊、置叫河破以林十官吏贪酷害人,可以从实奏闻候师;可以接受军民人等的诉补连现静派伯足妈状,但不能自己处理,案情轻的送府州县处置,重则送按察司提厚足按重源卷支员评言问。第七,禁止生员投充他处的增广生,诈冒籍贯,参加科举考试。
总体来说,提学官全面负责一省的学政,包括科举考试和学校一切政务。此外,还有监督地方官提调学校的职责,但不理钱粮刑名之政。
正统年间的敕书等对督学职责的规定,奠定了督学职责的基础,以后的规定都是在此基础上的修改、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