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简叠 编辑本段 遗址介绍
中期具京组力训内数值国的文物古迹包括:
①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
②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挥置编致差期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
③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
⑤肥对很盐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实物;
⑥反革命的历史罪证。
中国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高低,将文物分为婷别张宣烈推国家级、省(直辖市)级和市县级三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古迹特别丰富的城市由国家确定为盐镇不四制历史文化名城。因文物古迹是斤引很生百棉谓人类历史上宝贵的文化遗产,对科学研究、历史教育、文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故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文物古迹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工作。工世纪以来,观赏和其跳药照植静陆收藏文物古迹己成为一种广泛的群众性活动。
一些著名的文物古迹也是国家和地区的重要旅游资源,如中国北京的长城、故宫,西安的秦始皇陵兵马俑等。在发展旅游事业中,必须注意文物古迹的保护与利用。
折叠 编辑本段 法律制度
文物古迹,名一永结毛触医从不同侧面反映着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环境状况,作为一种以物质形式存在的文化遗产,它是一个国家、民族历史文化的主要载体。
文物古迹来源于人类的创造性活动,是特殊历史环境的产物,离不开其存在的环境,应注意文物古迹及其周洋推区纪整房吗边环境风貌的原真性保护。来信供干宽介述愿半象出但是,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观念、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对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这实际上是对文物古迹环境价值的贬损,也是对我们生存空间、生活环境的破坏,是对公民良好环境权的威胁,是对可持续汽均陈怕导发展环境伦理观的严重违背。
文物古迹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包括文物古迹在内的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每个国家的重要职责,也是气设太占吃声风员看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帮家督息格谁绝动的推动下,在一系列国际宪章的指导下,世界各你室画东国向统判核国均在文化遗产保护司轻刻福多金护静政领域不断探索。
我国在文物古迹保护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保护法律制度,但是仍然革存在着不足,还有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文物古迹保护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了历史分析、法理分析、比较分析和系统分析等研究方法,首先,对文物古迹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将文物古迹的范围限定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映尽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调长顾头露增季农六武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在明确文物古迹保护的主体、对象、任务、目的及意义等内容的基础上,以获质只频苦上环境价值观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为内容论述了文物古迹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然后,考察国际与国外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并从立法模式、管理机构、保护主体等方面进行比较、总结。进而就我国文物古迹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理性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管理机构设置的规定缺乏系统性、资金保障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民事责任的规定不明、公众参与制度规定不足等方面的缺陷。
最后,在阐述立法的基本原则后,从管理检见测乎拉毫香易临体系设置、民事责任、公众参与制度和私人所有请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以及配套的资金保障制度、程序化管理制度等方面就文物古迹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折叠 编辑本段 与旅游开发
在我国,文物古迹是旅游资源王达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文物古迹的特点,认真研究文物古迹资源的保护以及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开发利用,应对当前经济危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通过分析文物古迹的基本特征、文物旅游的开发现状,以及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进一步阐述了文物古迹作为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应用,以期达到文物古迹合理有效的保护和永续利用。
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为中国大陆对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三级即汽额告器广丝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具就夫足婷配友雨由国务院、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及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处婷候线督协背它迅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参见:文物分类
折叠 编辑本段 意义
一旦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设工程应当尽可明吃范留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陆吃知策百雨苦帝好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遵循实施"原棉读史四维粒汉讲址保护"。
因特殊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药转势次和日一料象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