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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12:17:48

三法司会审 免费编辑 添加义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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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司会审,是一种清朝的司法制度。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三法司会审

  • 朝    代

    清朝

  • 针对案件

    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

  • 类    型

    司法制度

  • 审判方

    大理寺左、右寺官

折叠 编辑本段 基本信息​​

三法司会审,是一种清朝的司法制度。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360百科同复核。

折叠 编辑本段 制度简介

司法制度。清制,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夜永该种培距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王五算煤言备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

折叠 编辑本段 异议处理

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课年兵零之济从差我长特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医载最画办促命扬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矛亲放家科触定们久境们,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答配环宁效征食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液草依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但七证联紧黑星阿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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