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 编辑本段 主要职能
折叠 组织宗旨
加强战略文化研究与传播,促进亚太地区安全稳定与台海两岸和平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心力。
折叠 业务范围
(一)提出和协调战略文化研究、交流课题,推动和支持战略文化的研究、交流和传播;
(二)举办战略文化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和联谊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
(三)加强与境内外从事战略文化研究、传播的机构和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的联系,促进学术交流;
(四)开展与战略文化相关的咨询工作。
折叠 编辑本段 组织结构
折叠 编辑本段 主要职责
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将以彰显中国战略文化为目的,努力加强国际合作,积极促进两岸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交流,共同继承和弘扬中华文化优秀传统。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此后还将召开系列学术研讨会,对国内外热点问题进行追踪研究。
折叠 编辑本段 领导讲话
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会长郑万通在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成立大会上讲话:
战略文化是在一定的历史和民族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战略思想和理论,是影响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战略思维、战略取向的深层次文化因素。中国战略文化思想反映了中国人的战争观、和平观、发展观。中国战略文化的主旨精神就是一个"和"字,包括和平、和解、和谐三层意思。
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治理正进入一个革故鼎新的历史阶段,为新兴大国提供了机遇,但是中国面临的国际软环境并不乐观。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前瞻思维,积极做好战略研究、战略应对,努力抵消负面因素、争取有利因素,努力打破误解、弥合分歧、化解压力。
中华文化是世界文明史上延续最久又辐射甚广的文化,在中国这片古老而神奇的土地上,不仅孕育出灿烂辉煌的人文思想,而且产生了极具哲理的战略文化,然而,多年来,我们对这个"富矿"挖掘、开采不够。
战略决定命运,文化决定成败,如何充分汲取和借鉴世界文化精华,并将博大精深的中国战略文化作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加以集成、阐释和发扬广发,已成为一个重要命题。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是应运而生,其成立是中国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繁荣稳定的需要。他期待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能通过自身的活动使中华战略文化薪火相传、发扬光大,凝聚共识、增强民族意识,形成共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
折叠 编辑本段 会徽简介
红色,寓意中国形象、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积极进取的精神;蓝色,寓意宽广、博大、包容和融合;绿色,寓意生机、生命、和平与和谐。
主题
飞扬的旗帜
寓意
红色--中国红,具有中国形象、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积极进取精神的寓意,体现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立足之本。
蓝色--海洋蓝,具有宽广、博大、包容和融合的寓意,体现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的胸襟和视野。
绿色--橄榄绿,具有生机、生命、和平与和谐的寓意,体现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追求的目标。
红蓝绿三色飘带组成一面飞扬的旗帜,旗帜飞出圆形外框,表示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将以开阔的眼界、开放的思维、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弘扬战略文化精神,尊重世界的多样性,促进亚太地区及台湾海峡两岸的和平、稳定、繁荣与发展。
折叠 编辑本段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英文名称: CHINA STRATEGY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CSC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战略文化研究与传播,以及促进台海两岸和平发展研究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加强战略文化研究与传播,促进亚太地区安全稳定与台海两岸和平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心力。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提出和协调战略文化研究、交流课题,推动和支持战略文化的研究、交流和传播;
(二)举办战略文化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和联谊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
(三)加强与境内外从事战略文化研究、传播的机构和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的联系,促进学术交流;
(四)开展与战略文化相关的咨询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编印的有关资料及服务;
(四)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配合本团体的相关研究和交流工作,并提供可能的服务和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将会员证交回本团体发证机构。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经会长授权,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