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 编辑本段 版权信息
折叠 编辑本段 内容提要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1980年的婚姻法作了若干补充和修改。您想了解新的婚姻法有哪些不同和补充吗?那么这本《新婚姻法释义》您一定不可以错过!
折叠 编辑本段 作者简介
折叠 编辑本段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
定》修正)
附录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折叠 编辑本段 书摘
[名词解释]
1.婚姻障碍,亦称婚姻的禁止条件,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2.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各国的亲属立法上看,广义上的禁婚亲,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自然血亲,还包括了一定范围的拟制血亲和姻亲。
3.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4.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又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全血缘的自然血亲,是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自然血亲,是指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我国婚姻法对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同等对待,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与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5.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自然的血缘联系,但因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分两类:一是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生育自己的各代血亲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自己所生育的各代血亲有: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
7.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与己身同出一源的亲属。
8.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分为三种:一是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9.直系姻亲,是指配偶的直系血亲,即为自己的直系姻亲。包括两种:一种是直系血亲的配偶;另一种是配偶的直系血亲。
10.旁系姻亲,是指配偶的旁系血亲即为自己的旁系姻亲。包括两种:一种是旁系血亲的配偶;另一种是配偶的旁系血亲。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
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
1.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进行登记。
结婚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婚姻的成立,除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只有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后,婚姻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才能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从各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目前世界各国结婚的程序大体可以有三种形式:(1)仪式制。即结婚必须举行一定的仪式,否则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不同国家因传统习惯的不同,规定的结婚仪式也不同,也有的国家规定,宗教仪式和法律仪式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2)登记制。即结婚必须进行登记。否则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即结婚既要进行登记又要举行仪式,否则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即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是结婚登记。为保证结婚登记制度的实施,1955年5月、1980年10月和1986年3月我国颁布常会在报纸上看到,在电视上见到,在广播里听到。这些助人为乐的人是跟我们一样的平常百姓,并非什么英雄人物。因此只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男女在登记结婚井取得结婚证后,无论是否同居生活,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都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其婚姻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如一方或者双方反悔,必须按离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反之,如果男女双方仅举行结婚仪式或同居生活。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其婚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于我国在历史传统上一直都是以举行结婚仪式作为婚姻成立的标志,因此,至今仍有一些地区的百姓结婚仅举行婚礼而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提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从1994年2月1日起,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处理,这意味着我国从此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结婚登记作为我国结婚的法定程序,其意义在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的婚姻行为。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婚姻登记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监督和管理。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可预防和制止违法婚姻的发生,同时也可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减少婚姻纠纷,维护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2.婚姻登记机关对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加以审查。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强调了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结婚登记实施代理行为,也就是说,结婚登记不适用民事代理的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三条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入,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