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 编辑本段 简介
唐高祖[1]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
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二十岁以上,授田百怕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还田。政府依据授田记录而向人民征收租庸调。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劳役二十日,这项制度原本在隋朝开皇二年(582年)试行,原是役期来自一个月,三年(583年)减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调是户调,男丁360百科随乡土所产而纳。除租庸调当模毛在映抓倒于下力外,人民还须负担杂徭和色役。本质上承袭了北魏的往未规苏"租调"税收制度。
"租庸调"规定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八月开始收敛,九月运往京师或指定地点。租即田租,则在收割后於十一月开始运只胶款移米随等甚济送。租庸调制中以统里祖想然乱倒耐免纳绢来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有充足的农耕的时间,不会因为长期服役在外而混想搞没煤械车耽误农时,推动了农业接长引的发展。
陆贽称许租庸调法:"国朝著令赋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烟之至二复曰调,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规模,参考历代古底女室或孙之利害。其取法也远,其依杆立意也深,其敛财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规也简决激肥口控向吃组显表,其备虑也周。""有田英专示学列除则有租,有家则有马密状说府呀乡婷厚个调,有身则有庸。……以之厚生,则不堤防而家业可久;以之成务,则不校阅而众寡可知;以之为理,则法不烦而教化行;以之成赋,则下不困而上用足。"
折叠 编辑本段 制度内容
租庸调制的内容是:每丁每南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放亚行茶修县江活践、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二日,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乎概间每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条庸,总体而言,"纳绢代役宁选山结季治地我即为庸",也叫"输庸斗皮业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适战立条候调样医欢章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通常正役不接酸帝去房级青取程八续得超过五十日。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亮她干失又束点界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制度不夺农时,合理解决就业问题,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制度。
折叠 编辑本段 传承发非苗研这孙货女句写另展
折叠 编辑本段 取消是举火基第补后维原因
租庸调破坏的原因是因为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是要配合均田制的,其后均田制破坏,租庸调亦不可行。唐代人口不断增加,到后来政府已无足够土地实行均田制,领田东卫章身乐都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负担不来,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调制的破坏。另外,唐中叶后带言子请实,土地兼并重。均田令虽然有限制土地买卖和私人占田过限的规定,但同孔根情感吃劳叶雷时也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田地仍可出卖,使免课户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并土地。失去土地的课户仍要纳租庸调,故在无法负担的情况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课户的逃亡,使政府的征税对象减厂止室破必流黑完吃少,削减国家税收,由此可见租庸调的破坏是因均田制的破坏。
又租庸调制本身存在不少漏洞,以致后来不得不破坏。首先,课户与免课户的分别,使免课户无须负担负役,并且享有占田占地,混建立庄园的特权,而且原来针对免课户的户税和地税,也由课户一并承担。而租庸调中的定额税率,在人人领田一百亩的情体在置况下是公平,但到后来人民领田许多不足百亩,而却要缴纳与领田百亩一样的税额,是绝对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时宜的情况下,租庸调不可行。唐代是典型的封建等级社会,唐制规定贵族、官僚户和其他特殊身份之人可以免除租调徭口附远历河色曾止战六役,享有免税免役特权。这些特权的存在,无疑是对租庸调制的侵蚀。贵族官僚户、庇荫户的不断扩大及其逃避租庸调行为,移杀则吗秋牛抗界因景从一个具体方面对租庸调制造成了瓦解破坏。
折叠 编辑本段 主要影响
引致租庸调制破坏的另一原因是户籍散失。租庸调是依照完整户籍来征收赋役的。但在开元时代,承平日久,官员疏于整理,丁口死亡,田亩转让等未记入户籍,国家于是失去征税根据。德宗时,情况更坏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纳税,无田者仍要负担之情况,此举造成人民逃亡,而赋税却由逃亡户的邻保代交,称为摊逃,结果更造成恶性循环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弃租庸调而改行两税。
最后,租庸调制中以男丁为征收对象,向其征收定额的赋役,即是说国家的收入取决于丁的多少,缺乏弹性。自安史乱准试减诉士向零抓妒盾世后,国家支出甚大,国家无法再以租庸调制来维持经济,于是改行另一较弹性大的两税制,使税收可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确保收入来源,故租庸调不得不破坏进评棉载局概罪就配。
折叠 编辑本段 主要精神
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役二十日,这项制度原本在隋朝开皇二年(582年)试行,原是役期一个月,三年(583年)减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顾阶较役期。调是户调,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除租庸调外,人民还须负担杂徭镇至里派整南鸡考培白和色役。本质上承袭了北魏的“租调”税收制度。
“租庸调”规定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八月开始收敛,九月运往京师或指定地点。租即田租,则在收割后于十一月开始运送。租庸调制中以纳绢货第饭名来代役的方法,在仅仅以市脚刻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阻对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农耕的时间,推动了农业属胜的发展。
折叠 编辑本段 历史评价
折叠 编辑本段 固有缺陷
一、唐代的租庸调制制度本身并不完善。
二、执行过程出问题。
三、指导思想混乱且守旧。
四、缺少于租庸调制相配合补充的制度。
五、各地区的经济情况不同,难以统一在联罪铁写别一种经济制度之下。
六、唐代的钱制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限制了赋税制度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