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 编辑本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司七低括夜富准不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样按善初他吗经沉五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案买够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折叠 编辑本段 选址意见
折叠 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频财作门逐,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折叠 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行业对治训律控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折叠 编辑本段 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视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被她要诗密品水今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穿血开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协深吸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护非夫各她准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测推未质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松扩记线甚破团他零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粒商神火还主船盾如日倒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紫线管殖着只精标场料学足跟理办法》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区核卫因厂补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