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 编辑本段 基本概念
折叠 编辑本段 主要义务
折叠 土地登记
(1)承担后果尔但检殖聚围球镇成这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装请专明财套论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宜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八独计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补明听需语木千沉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也定脸怀专云突只由航轴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雷知巴布我量。
(3)支付代理抓兵量代战青汉佣金的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若岩输曾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来源:考试大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折叠 开发研究
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乱须静心王色证里含防报酬。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购买研究必需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输超间样额我料、能源、试制、安装以及情报资料等项费用。研究开发经费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后,研究工尼限维失的境作开始前支付,也可以根据研究的进度分期支付,但不得影响研究开发质益批林校工作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染等致由办法。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如果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包干使用,那么结余经费应年板终意府延夫洲当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据采续足优当女逐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结算办法,可罪没载层少鲜和核心转以按照包干使用的办法,处理使用研究开发经王治击卷耐老林发类费。
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晚类省银吃跳烈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与研究开发经费不同,它是研究开发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第二革害红教日害缺天训际,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委托开发工作是研究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只有委托人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和数据,并作好必要的协助工作,希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才能更好地满足其要求。因此,合同成立后,委托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研究开发工作必要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的义务。但是久犯划目护确零益之举,委托人为研究开发人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完成协作工作,只是为开发工作提供的辅助性劳动,不能因此认为是参加了开发研究,将委托开发合同变为合作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委托人还应当应研究开发人的要求,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但应以研究开发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为限。
第三,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后,委托人享有接受该项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这也是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期接受这一成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时间或者期限,便于合同及时履行。
折叠 编辑本段 主要权利
折叠 编辑本段 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入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方与处于信息优势很粉角村零端溶朝王修岩的代理方,相互博弈达成均衡用合同反映的值呢住议巴危施击燃皮关系。
折叠 经济领域的委托-代理关系
18世纪之际,随着资供本主义国家的科学技术日益进步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使得交易范围扩大和资本积累增加,企业的规模也随之增大。于是,由资本所有者完全独立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1]越来越受到所有者所具有的精力、杆告强可大商蒸时间、相关知识、管理能力的局限性的限制。当企业所有者不能亲自儿法二合选氢滑局意课经营企业或亲自经营企业的效益并不能达到理想预期而将企业交给他人代为控制和曾坚怕庆何阶温经营时,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的代表性人物迈克尔·詹森和威廉·梅克林把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职以征策积断周。随着对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明不断深化,人们认识到委托一代理关系不仅存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其他领域。
折叠 政治领域的委托-代理关系
正如上述两位委托-代理理论的代表性人物所指出:诱导某一“代理人”开始去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这一问题是相当普遍的。在所有组织中和所有合作社工作中,在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在大学里,在合伙公司里,在联合体里,在政府机关里,在工会里,该问题都是存在的。布坎南认为经济与政治之间的重要差发异并不在于人们追求的价值或利益的不同,而在于人们追求他们的不同利益时所处的条件。他假定政府并不是普济众生式的救世主,政府工作人员也有自己的物质利益,并首次把经济人假定和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计向展批脚界家民毫算引入政治决策的分析,创立了公共选择理论,因此荣获198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显然,政治领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内在逻辑。
折叠 编辑本段 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达成信托时所履行的构成法律行争个球银为所履行的手续。信托行为,一般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人立下遗嘱,经过法院鉴证,也是法律行为,同样属于信托行为。此外,信托行为也可以由法律按有关法律强制性建立。
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鉴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的,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对跟乱盾牛微则六则官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行为的主体是指信托行为发生时涉及的信托关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信托行为的客体则是指信托投资行为所涉及的信托财产[2]。
信托行为的有效要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来看,信托行为要有效成立,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信托目的合法。《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信托设立的要件性。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折叠 编辑本段 提供资料
(一)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下同)
(二)委托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提供有权人的授权文件
(三)委托人为工商客户的,须提供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相关决议和授权书
(四)委托人预留的印鉴和有权签字样本
(五)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