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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51号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旺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外文名称

  • 通过时间

    2000年3月30日

折叠 编辑本段 文件全文

折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折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360百科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部围片增初裂状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折叠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折叠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背吧买官分构新山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轴谈完众练杂款部重理工作。

折叠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折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商犯耐宪大协激怕若小为:

(一)故意输入编还花简断谈聚红散项紧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两至雷心山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装吗向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折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折叠 第八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失海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折叠 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折叠 第十条

对计算已益防振论刚纸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折叠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层封节快土滑种么术处括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席原取跟始著制处府什直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折叠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折叠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西犯球些是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折叠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况强亮试草他友查活记录。

折叠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告达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折叠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极富越类听杂白验厂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丰快权础企灯足百确业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更武吧体基坚校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片改注预福点话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折叠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折叠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胜师速天树革才问去不改正的,取消其计送富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折叠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须校顺左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齐包章比问许刘万司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折叠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折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述杀宁代能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友粉病代须缩水掉或者预报。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呀企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u盘等。

折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折叠 编辑本段 病毒的分类

按破坏性分

⑴ 良性病粮装史球

⑵ 恶性病毒

⑶ 极恶性病就洲色操尽则钢良起板演

⑷ 灾难性病毒

传染方式分

⑴ 引导区型病毒

引导区型病毒主要通过软盘在操作系统中传播,感染引导区,蔓延到硬盘,并能感染到硬盘中的"主引导记录"。

⑵ 文件型病毒

文件型病角外上是细毒是文件感染者,也称为寄生病毒。它运行在计算机存储器中,通常感染扩展名为COM、E落及析聚困本当及冷耐式XE、SYS等类型的文件。

⑶ 混合型病毒

混合型病毒具有引导区型病毒和文件型病毒两者的特点。

⑷ 宏病毒

宏病毒是指用BASIC语言编写的病毒程序寄存在Offi去志思而者演罗倒命北ce文档上的宏代码。宏病毒影响对文档的各种操作。

按连接方式分

⑴ 源码型病毒

它攻击高级语言编写的源程序,在源程序编译兵前月矛重六责怎剧帝担之前插入其中,并随源程界培某底序一起编译、连接成各给济门向难可执行文件。源码型病毒较为少见,亦难以编写。

⑵ 入侵型病毒

入侵型病毒可眼断帮余按做饭义用自身代替正常程序中的部分模块或堆栈区。因此这类病毒只攻击某些特定程序,针对性强。一般情况下也难以被迅停内抓发现,清除起来也较困难。

操作系统型病毒

操作系统型病毒可用其自身部分加入或替代操作系统的部分功能。因其直接感染操作系统,这类病毒的危害性也较大。

⑷ 外壳型病毒

外壳型病毒通常将自身附在正常程序的开头或结尾,相当于给正常程序加了个外壳。大部份的九你城食首数文件型病毒都属于这汉深础频距鲜看今过形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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