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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 编辑本段 相关法规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军令﹝2018﹞59号)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
正师职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正团职、师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五、四级军官(处级、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五、四级文职干部),正营职、团级和专业技术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正科级、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九、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
连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军官(科员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文职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