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加官爵和赏赐。
《全唐文 卷二》:凡此授律,义在拯民,府库货财,一无所利。克敌制胜,效策献功,官赏之差,并超常典。其有背球击械总唱顾贼归款,因事立勋,即加宠授,务隆优厚。
2、谓对官吏的赏赐。
《通典·职官五》:"﹝激证找全术虽谁司勋郎中﹞掌校定勋绩、论官赏、勋官、告身等事。"
宋 司马光《资治通鉴·唐宪宗元和六年》:"﹝ 李惟简 ﹞以为边将当矿对探耐工曲汉谨守备,蓄财谷以待寇,不当覩小利,起事盗恩。" 胡三省 注:"生事邀功,窃取官赏,是为盗恩。"
《明史·潘荣传》:"时万妃专宠,群小夤缘进宝玩,官赏冗滥,故荣等恳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