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 编辑本段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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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 编辑本段 协定税则制
协定税则容响制(Conventional Tariff System)落根权带或尽事代哪是一国依据其与别国签订的贸易条院有感及约或协定,按缔约双方或多方共同商定的税率制定的关税倍税则。通常协定税则是按互惠原则制定的,税则中列入的税率是由穿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双方或多方共同商定的,且此税率受协定或条约条款的制约,对缔约双方或各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单方面任意修改或撤消,因此也称此为受约束的税率。
协定税则制可分为以下两种:
(1)自主协定税则制(General Conve卫衡磁环出丝ntional T探移微ariff Syste死基厚部汉增界m),它一般都采用复式税则,其中税率较高的一栏为国定税率或社律法定税率,另一栏为协定税率,协定税率是协定双方或各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对与双方或各方贸易有利害关系的若干税目进行协商制订的较低税率。
(2)不自主协定税则制(N需零造践on-autonomous Conventional Tariff System)或称片面协定税则制,在殖民主义时代,一些强国凭借武力胁迫弱小国家与其签订不平等条约,以协定关税的名义侵犯它呀们的关税自主权,所订税则使这些强国可单方面享受低税进口的特权,低价倾销其商品。这种不自主的协定已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而逐渐消失。